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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关于互联网发展的5大前瞻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31 15:40:5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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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互联网发展的未来,一个流行的说法是“未知大于已知”。早在1989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举行的阿帕网20周年闭门纪念会上,互联网的先驱者们也曾预言,人们不可能断言互联网现在完成了变革,或者在未来某个时候会完成变革。我想,互联网是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映射,只有将互联网上所频繁出现的事件与现实经济社会生活对应起来,才能观照互联网的未来。
 
  毕竟互联网是人类的发明创造,也是人类文明演进的组成部分,人类发展进程中所确立的重大制度变革——如产权制度、货币制度、市场设计以及科学研究组织等,对互联网未来势必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关于隐私权、数字版权、虚拟货币、市场匹配机制设计以及针对互联网的交叉学科研究等是值得密切关注的前瞻性问题。
 
  隐私权问题
 
  2012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彻底修改1995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代之以数据保护监管法,提出了“被遗忘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扩展和替代了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所规定的“清除权利”。
 
  2014年12月,欧盟理事会重申《数据保护监管法》第17款关于“被遗忘的权利和清除的权利”的立场。“被遗忘的权利”确立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引起了美欧法学和互联网专家之间的激烈争论。由于欧美之间在隐私权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美国强调“自由表达”,而欧洲强调“遗忘权”,这根植于法国法律,即有犯罪前科的人士在回归社会后具有一种既往不咎的权利,英国也有类似的《罪犯前科消除法》。
 
  而在美国,罪犯前科的历史记录信息是由宪法第一修正案予以保护。欧盟的立法者确信,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公民都面临逃避他们历史纪录的难题,这对于有前科者尤为困难。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对媒体的公司(比如报纸和新闻工作)提供了保护和豁免,但是,谷歌不作为媒体公司,而是作为数据的收集者和传输者,受制于欧盟数据保护法关于“数据控制者”的约束。
 
  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法,“数据控制者”必须删除“不恰当的、不相关的或不再相关的”个人数据。“被遗忘的权利”体现了个人对某些数据要求删除的权利,以至第三方不再能够查询到它们,这一权利赋予个人有权要求将包含他们自身的信息、视频或图片从某些互联网的纪录中删除,以至这些信息从搜寻引擎中消除掉。2014年5月13日,欧洲司法法院审理了谷歌与西班牙数据局和马里奥·C.冈萨雷斯案,判决谷歌败诉,合法作出了“被遗忘的权利”是一种人权的裁决。
 
  “‘被遗忘的权利’区别于隐私权,法定的区别在于隐私权所构成的信息不能为公共所知晓,然而,被遗忘的权利包含需要删除的、在某个时间已经为公共所知晓的信息以及不允许为第三方所评估的信息的要求权。”然而,诸如谷歌、脸谱等公司对欧盟数据保护监管法律进行了辩解。
 
  谷歌首席隐私官彼得·弗莱舍尔认为,这一权利涵盖了三种不同的范畴,即(1)“如果我上传了某些信息,那么我有权利再次删除它?”(2)“如果我上传了某些信息,其他人复制并再次转贴在他们自己的网站上,那么我有权删除它?”(3)“如果其他人上传了涉及我的信息,那么我有权删除它?”
 
  弗莱舍尔认为,这三种情形都会带来对自由表达越来越多的威胁。自欧盟数据保护监管法生效以来,德国、西班牙、阿根廷等已经陆续出现了公民关于“被遗忘的权利”的诉讼,而且这些诉讼均导致了“数据控制者”败诉。据有关学者估计,如果谷歌、脸谱等不遵守“被遗忘的或清除的权利”,就要承受严厉的货币制裁,处罚的额度将达到其全球业务收入的2%。
 
  2015年5月13日,来自全球的80位互联网学者(主要来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以及媒体等领域)签名发表致谷歌公司的公开信,敦促谷歌公司公开遵从欧盟关于“被遗忘的权利”的数据。从姓名搜索结果来看,谷歌已经对超过25万份请求清除与数据保护相抵触的链接作出了回应,这些学者要求谷歌公布相应的决策,到底哪些类型的信息具有代表性、哪些类型信息不具有代表性,比例多少、国家分布如何?并且要求最少要披露请求者诉求删除信息的类型、接受或拒绝的理由以及资源定位符(URLs)和相应的比例。
 
  他们认为,“公众应该知道治理的法理是如何正在发生变革的。我们希望谷歌以及所有搜索引擎遵守这一监管,并使这一权利成为可能。”今年5月,在我国南京,也出现了公民诉百度侵犯隐私权案例,结果原告败诉。裁决的理由是,百度公司搜索页面提醒用户会提取存储在用户端本地的数据功能,因而根据用户的访问记录向用户推送相应的广告产品和页面,不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很显然,互联网时代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将会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而且涉及到公民隐私权保护与宪法权利的衡平。
 
  数字版权问题
 
  人类一直拥有铸造“巴别塔图书馆”的梦想。据英国《经济学家》周刊报道,自2004年开始,谷歌开始组织团队扫描那些已经绝版的大约2000万种图书供人们网上浏览,人们可以根据索引免费阅览大量的段落。早在10年前,一些作者就对谷歌提出了侵犯著作权诉讼,经过数年的法律审查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2013年作出了有利于谷歌的裁决。
 
  但是,这些原告并没有善罢甘休,而是继续向纽约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6日最终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判决谷歌胜诉。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法官皮埃尔·勒瓦尔认为,著作权法授予潜在的创造者排他性的权利复制他们的作品,以便扩大到每个人都可以使用知识,这种权利并不是为了使作者们更加富有,它的最终的、主要的收益应该是公共的。
 
  他认为,根据1976年著作权法,谷歌将那些绝版的图书数字化,是为了实现“创造性转换的目的”,可以被看成是经法律认可的“公正使用”,谷歌图书将数千万册图书上载到互联网,供大量网民搜索,并仅提供每种图书中每页3/8的片段,这些功能本身就是“典型的创造性转换”。
 
  关于虚拟货币
 
  2009年1月,比特币诞生。据说是由中本聪2008年11月1日在互联网密码学评论组上提出的电子货币构想。基于P2P网上运行“挖矿工”软件,用户将中央处理器的运算能力贡献出来,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共同的“区块链”,在这一过程中就生成了比特币。
 
  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组复杂的算法所生成的特殊解,特殊解就是“区块链”方程组所能够得到的无限解中的一组,每个特殊解都能够解开方程,并且是唯一的。实际上就是一枚比特币的序列号,拥有了序列号就拥有了比特币。“区块链”方程组被设计为只有2100万个解,因此比特币的上限就是2100万。2009年首批比特币诞生,在“区块链”中每10分钟生成50枚,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2100万的50%),生成的比特币就减少为25枚,当总量达到1575万时(即新增525万,1050万的50%),生成的比特币再继续减少一半,以此类推。
 
  由于比特币是去中心化的、不受任何中央银行监管的货币,深受那些敲诈勒索、绑架以及毒品交易等的青睐,因而一直声名狼藉。但是,现在的情况已经有所改观,不仅有Airbnb等网络公司和从事连锁零售的商业实体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而且欧盟理事会承认它为货币,同时,目前全球已有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银行、花旗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等25家银行加入了由有一家金融技术服务公司(R3 CEV)所创建的区块链联盟,共同制定标准。
 
  此外,纳斯达克也即将开始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私营企业的证券交易。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宣布比特币非法或者禁止比特币与实际货币兑换,但是,它作为实体经济活动的支付媒介被接受以及如此众多商业银行加盟“区块链”联盟,这就意味着比特币同时具有了交易价值和财富价值,它将与实体经济兴衰相关联。
 
  关于市场匹配机制的设计问题
 
  作为一个双边或多边市场,互联网正在改变并仍将改变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设计更有效率的市场机制是目前最前沿的经济学问题。
 
  近期,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系已经开始作出回应,聘用了诸如苏珊·艾瑟、拉吉·切迪以及马修·根斯科等著名的中青年经济学。这些学者均是贝茨·克拉克经济学奖获得者,他们在在线市场拍卖、机器学习和因果推理、现代传媒对人力资本形成的影响以及线上线下意识形态的互动等方面已经走在同行的前列。更为重要的是,斯坦福大学的远见与学者们的远见在硅谷汇聚,也充分说明了硅谷高技术公司在锻造大学远见和吸引知名学者方面具有独特的魅力。
 
  关于心理学、认知科学和行为科学
 
  互联网对学科——特别是交叉学科的影响也是格外引人注目,在过去几年的诺贝尔奖项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如信息化学、生物信息学等领域的学者成为众望所归的获奖者,但是,我非常看好心理学、认知科学和行为科学的发展。
 
  从学科进步的角度看,有学者曾经断言,20世纪心理学从无到有,建立完整的实验体系和学科体系,20世纪堪称是心理学的世纪。仅从心理学来看,心理学已经向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加速渗透,并带来了社会科学革命性的变革。在互联网时代,无处不在的实验环境和群体行为数据,如同为心理学、认知科学和行为科学的发展注入了“源头活水”,而这正是理解人类认知能力和行为特征的“基因池”。21世纪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演化,很可能成就认知科学和行为科学的发展,并建立一个“大学科时代”。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直面互联网,我们必须摒弃盲人摸象式的观察和思考方式。从人类技术进步和增长方式转变来看,互联网是物理世界的镜像,这一镜像不仅映衬人类的行为模式和发展方式,而且反射人类进步的取向。这一取向是包容性的,需要我们精心设计。同时,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改变人类博弈的情境,崛起了一大批非主权国家行为体——即一大批“数字帝国”,集体行为越来越包含了“链接行为”的意蕴,一旦这样的博弈情境形成,我们可以想象,信任和合作可能构成了互联网情景下博弈的战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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