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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法治建设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6-03-10 16:40:17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2015年12月16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2015年12月16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2015年,国务院正式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各省市也相继推出实施方案,积极引导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目前,我国已发布、报批、在研以及拟研制的大数据相关国家标准共计73项。从技术标准看,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因此,尽快启动数据立法,对推动大数据发展意义重大。”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李朝兴认为,制定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应着重考虑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行业数据规范交易、保障商业和个人数据安全等方面。
 
  当前,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未来的核心竞争力。世界各国相继出台行动计划,将大数据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先后制定了开放公共数据和大数据保护的国家战略。同时,各国围绕大数据立法,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数据主权。
 
  “各国的发展实践启示我们,我国大数据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需要尽快提上议程。”李朝兴表示。
 
  “数据开放共享是全球政府治理变革的新趋势,截至目前,全球已有63个国家制定了开放政府数据的计划。我国政府掌握着80%以上的数据资源,是大数据的主要拥有者。但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仍未明晰,政府部门职能权责仍未明确,很多数据有意公开但不敢公开,从而产生‘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李朝兴以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为例介绍说,近年来我国排名先升后降,从2003年第74位升至2005年第57位,又降至2014年第70位,阻碍了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统筹与应用。因此,有必要开展大数据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实现有序开放、安全开放。
 
  据预测,2020年大数据可为美国创造3800亿美元-6900亿美元的价值,为欧盟创造2060亿欧元的价值。相比之下,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明显偏小,2014年仅有767亿元,2020年预计为8000亿元。李朝兴表示,加快大数据法治建设,将有利于培育产业发展新生态,构建经济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拓展信息产业新蓝海。
 
  “由于大数据发展领域新、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目前立法时机还较不成熟。”对此,李朝兴建议,可按照“急用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由国务院出台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之后在实践中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国家法律。
 
  在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方面,建立开放标准,优先开放高价值数据,逐步开放其他数据,界定不予开放的范围,从数据开放源头上划出底线。
 
  在促进行业数据规范交易方面,立足资产属性,构建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从平台、主体、对象等方面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交易的行为,发展在线、离线、托管等交易模式,推动数据交易走向规范。
 
  在保障商业和个人数据安全方面,制定专项条款,保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健全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明确危害数据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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